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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家庭生活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4220票  瀏覽753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20:10

  四、親子關係

  1. 兒子的權利:父母的職責

  伊斯蘭教義中有關子女的問題,可綜括為幾項原則概述:

  第一,古蘭經中有明訓說,子女不可成為傷害父母的原因(古蘭:2章233節)。

  第二,這段經文中亦寓有父母也不應傷害到子女的涵意。古蘭經中早已明白地指出,做父母的總難免對自己的子女不是過分就是棄之不顧。

  第三,基於此一認識,古蘭經中已有若干項指導方針,並且提出了一個引起有關子女們的事實。它指出,孩子們乃是父母在生活當中的樂趣和榮耀的源泉,但同時也可能是萌生虛榮心與錯誤要領的種子,造成受傷與誘惑的根源。不過它還是較強調精神上的快樂,並且提醒做父母的,切不可存有過分的自信、錯誤的自豪、乃至可能由子女們所造成的錯誤的行為。這項廉潔就宗教的道德原則上而言,就是說,每一個人,不論是父母或是子女,都是直接面對真主的,同時也是各自獨立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在到了“最後審判日”來臨時,沒有一個子女能夠替自己的父母卸脫罪責;也沒有任何一個做父母的能夠代自己的子女去求情。最後還有一點,就是伊斯蘭教極其重視子女應當依順、孝順父母一事。伊斯蘭教承認,父母對於子女人格的形成,具有啟發性的影響力。穆聖(*)亦曾語重心長地說過,每個孩子生下來都具有極大的適應伊斯蘭教義的本能,而他的父母後來可能引導他成為一名猶太教徒、基督教徒、甚至或無宗教信仰的人。

  根據此等指引,說得更明確一點,在伊斯蘭教中,一個孩子所擁有的最不可剝奪的權利就是生存權與機會均等的生活權。保證孩子的生命乃是伊斯蘭教義中的第三條戒律(參見古蘭:6章151節;17章23節及其後數節)。

  另一項也是同樣地不可剝奪的權利就是合法的出身地位之權,這項權利保障每一個孩子都有一個,而且也只有一個父親。至於第三項權利,則是由社會生活、培養教化以及日常照顧而來。對孩子們善加照顧亦是伊斯蘭教義中一再強調與鼓勵的行為。穆聖(*) 生平就很喜歡孩童,他並且曾堅定地宣稱,他的穆斯林的社會,將以它善待孩童之特色而有別於其他的社會。照顧到孩童們的精神幸福、教育方面的需求、以及日常一般的福利,乃是一項相當高尚的善行。對孩童的福利表示關切與負起責任,可說是第一首先的問題。根據穆聖(*)的訓論,一個孩子在出生後第七天,即應給他取個好聽的、可愛的名字,同時在各種衛生保健的措施當中,應包括一項,就是給他剃頭。這兩樁事情應該被當作一項慶典那樣地在一種歡欣愉快的氣氛中進行。

  父母對孩子的責任與憐愛,乃是宗教上的一件重要的大事,同時也是一件重要的社會事務。不論父母尚健在或是已去世、在家中或是在遠方、有消息或是沒消息,小孩子都應當受到最好的照顧。只要有關係足以能夠負起照顧這個孩子的親友在,他們即應被委以這項職責。可是如果說這孩子連一個近親都沒有時,對他的照顧就變成是整個穆斯林社會全體共同的責任了。

  2. 兒子的職責:父母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乃是相互依存的。在伊斯蘭教中,父母與子女是由相互的義務和互惠的承諾所結合在一起的。然而由於年齡的懸殊差距,有時會造成為父母者在體力上顯得虛弱、心智上顯得衰頹。隨之而來的,往往是耐性的缺乏、精力的退化、心理敏感度的提高、甚至還可能在判斷事物方面的頻頻錯誤。這同時亦可能導致濫用長輩權威、逐漸疏遠子女、以及情緒表現不安,換句話說,也就是類似今日所說的“代溝”。伊斯蘭教或許就是基於這樣的考慮,而已經覺察出若干的事實,並且訂定了一些基本的條款來指示每個人與父母之間應有的關係。

  父母由於年齡較高因而通常被認為經驗較豐富的這項事實,其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們的看法是正確的,他們的作為是合法的。同樣的,年輕一輩的子女本身,亦並不是精力、思想、或智慧的唯一源泉。古蘭經上就有若干章節,舉述有些父母們在與子女們的意見相互抵觸時,結果證明是父母錯了;而也有一些例子當中則是敘述子女們錯怪了父母(分別參見古蘭:6章14節;11章42~46節;19章42~48節)。

  或許更重要的事實是,一般的風俗、習慣、傳統,甚或長輩的價值觀念與價值標準之本身,未必全都是正確而無懈可擊的。在古蘭經上,就有好幾段譴責那些只因為某項真理看來似乎新奇、聽來並不熟悉、或是與長輩們的價值觀念不相吻合,而刻意迴避或遠離這項真理的人們的經文。尤有進者,這些經文還針對一項事實而有所指示,即假使忠於或順從父母的意旨,很可能使一個人就此疏遠了真主安拉時,他必須轉而站到安拉的一旁。不錯,做父母的是應該受到尊重、獲得愛和關懷。可是如果他們的行為逾越了正當的規範以外,因而侵犯到安拉的正道時,子女即應在與他們之間劃出一道界線。

  古蘭以“宜合善”的概念綜括了整個的問題,“宜合善”一詞,乃是至真至善至美的意思。此種“宜合善”之概念施用於父母的身上,那就包括了:為父母設想、對父母容忍、對他們表示感激並寄予同情、尊敬他們並為他們的靈魂作祈禱、昭顯他們的善行義舉並以誠摯的態度向他們建言。

  “宜合善”的要領當中有一項與眾不同的特色,就是父母有權要求子女對他們服從,以作為回報養育之恩的一部分;可是如果父母的要求是錯誤的或不正當的,則做子女的若是不服從,就不僅是正確的,而且也是應當的。然而,不論是服從也好,不服從也好,子女在態度上可不必極端的卑屈,亦不可冒犯的蔑視。

  在此還要提及有關“宜合善”的一點是,子女負有供養父母的責任。在當父母有需要時,盡力去幫助他們,使他們的生活盡可能過得舒適,乃是身為子女者所必須履行的一項宗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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